主页 > imtoken官网最新版 > 【虚拟货币犯罪研究6】虚拟货币场外商户称不知情,法院改“隐瞒罪”为“助信罪”

【虚拟货币犯罪研究6】虚拟货币场外商户称不知情,法院改“隐瞒罪”为“助信罪”

imtoken官网最新版 2023-03-25 06:26:07

泰达币比特币交易平台_倒卖泰达币涉嫌洗钱_泰达币币骗局2019

前言

有一种“知”,让我觉得你知道,也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那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认定犯罪的主观故意时,一般要求行为人有意识。 在证据认定方面,行为人自己供述知情、串通、共谋等,可以直接认定为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在法律上仍然可以认定为知道。 请记住,必须满足某些条件。

这里就不得不说说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 由于主观故意需要探究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真实的主观想法或态度,当当事人自身拒不说实话时,一般通过当时的相关行为来评价,以综合判断为依据关于相关行为的常识,常识和常识。

倒U虚拟币otc商户赚取差价,检察院起诉

“包庇罪”,法院认定构成“助信罪”

[(2021)闽0802行初224号]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广西北海市通过火币网买卖泰达,赚取差价(以低于市场价买入,高于市场价卖出) ). 所使用的多张银行卡因涉嫌诈骗,已多次被公安机关冻结、停止支付。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明知火币网交易虚拟货币的资金来源不正当,为谋取非法利益,仍邀请被告人李某华参与虚拟货币交易。 经查,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使用其民生银行卡(卡号6216××××5440)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获利,该卡资金流入总额为为1,031,925.21 资金流出总额为1,034,508.54元,其中被害人王某于2019年6月6日骗取的15.9万元中有4000元转入卡内。被告人李某华使用了自己和弟弟的银行卡和支付宝李某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所得收益与被告人李甲50/50分享。 停止付款。 被告人李某使用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754)在火币上买卖虚拟货币。 2019年8月5日至10月18日,资金总流入596445.58元,资金总流出596444元,其中受害人黄某被骗取的1.4万元经多次转账后流入卡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协助。 被告人李某涉案金额为1628370.79元,被告人李某华涉案金额为596445.58元。 ,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不实,应当予以纠正。 被告人李某、李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主动退还赃物,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李某、李某华以低于市场价买入、高于市场价卖出的方式进行虚拟货币交易。 冻结、停止支付、仍不断更换银行卡继续虚拟货币交易,部分被害人报案后发现被骗资金流入涉案银行卡,应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被告人李某辩称,他并不知道这是犯罪所得,也没有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

协助信托罪“明知”认定的法理分析

网络犯罪不同环节的人员往往互不相识,没有明确的犯罪联系。 刑法中“明知”的认定一般涉及犯罪与无罪、本罪与彼罪轻重罪的认定。

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在已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第287条之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助人行为,“知识”助信罪。 .

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倒卖泰达币涉嫌洗钱,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接到监管机构通知后实施相关行为;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

(4) 专门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程序、工具等技术支持或帮助;

(五)经常采取隐蔽上网、对通信进行加密、销毁数据、使用虚假身份等措施逃避监管、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逃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知情的情形。

本案是典型的otc反面教材。 案发前,其他公安机关告知李某,其涉嫌在虚拟货币交易会上帮助不法分子洗钱,并劝其不得从事。 他停了一会儿,觉得没有办法赚钱。 邀请李某华一起开工作室,开始做虚拟货币交易。

异常的虚拟货币倒卖行为不能一概而论

被判犯有隐瞒罪

但庆幸的是,本案并未在知情认定中认定隐瞒罪。 主观知情推定仅认定其知晓他人网络犯罪。 .

本文认为,从定性上来说,法院只承认认罪罪,不以包庇罪起诉公诉人是正确的。 原因如下:

1、当事人所赚取的款项仅用于倒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不得向他人收受资金帮助掩盖、倒卖赃物等;

2.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知识推定不能无限推定。 在推定知悉他人网络犯罪后,不能再客观归咎于明知他人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直接推定。

3、隐瞒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加直接故意,不是放任自流的间接故意。 本案当事人至多是知道别人实施了网络犯罪,然后放过。 提供帮助。

4.在涉案数额中,与犯罪直接相关的数额较小。

因此,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 总之,倒卖虚拟货币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备注:上述认定罪系“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包庇罪是“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

- 关于作者 -

郑永斌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七届、第九届刑事辩护高级培训班成员。 2021、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获得者; 盈科2020年度广州市优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理论成果奖”。 以严谨细致、专业敬业、兢兢业业的精神倒卖泰达币涉嫌洗钱,办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

倒卖泰达币涉嫌洗钱_泰达币比特币交易平台_泰达币币骗局2019